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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“禁止流押”原则的变化

TIME: 2021/4/15 13:43:41 | VIEWS:

《民法典》还未生效时,原《物权法》中规定禁止流押,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,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。在新颁布的《民法典》中,对流押约定则并没有采取一刀切处理,而是订立流押条款的,应当认定流押条款会产生“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”的法律效果,而非直接归于无效。这样的做法,大大保障了实务中抵押关系的设立以及实现债权的顺利。当然还需要注意,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,也是需要符合不动产登记设立,动产合同生效设立的条件。
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,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,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。

第四百二十八条 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,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,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