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2020年8月31日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,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实施首月,深圳中院就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。而早在2019年8月12日,温州平阳法院受理了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,开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。2020年12月3日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,发布《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(类个人破产)工作指引(试行)》。制度设立初衷,不止是为了鼓励创业激活经济,限制经营风险无限转移至个人和家庭,同时也打击了高利贷、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的生存空间。但个人破产制度也并非像人们所想的是老赖的避风港,个人破产制度只对诚实可信的债务人提供救济保障,而对滥用个人破产制度从而“逃废债”的债务人将严惩不贷。